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13人看过

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1.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犯罪,主要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同时也应包括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外国人犯罪案件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

   2.如果我们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的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处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时,也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3.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受我国司法管辖,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实行刑事司法主权原则的意义:既能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保护我们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维护我国的法律尊严,又可以妥善处理我国与外国的关系,防止因对刑事案件处理不当而影响我国同其他国家之间平等正常的交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