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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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444人看过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3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2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踪人做出死亡宣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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