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登记的男女如何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经过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二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能按上面说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吗?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可见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法出示结婚证,婚姻登记部门也无法查到婚姻登记信息,自然就无法办理离婚手续了。
没有结婚登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男女双方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这里被为认是同居关系,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是不受理的。
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有婚姻关系的,对当事男女来说在法律上相当于没有结婚。没有结婚何来离婚?所以在法律意义上也不存在离婚一说。
那么如何处理同居关系?
一是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再到法院诉讼离婚。二是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分开走人即可。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