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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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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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338人看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1x)沪浦律民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xxxxxx大厦xx

甲方因 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本案的第 审代理人。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权限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

第二条 代理费

双方同意以下列第 1 种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向乙方缴纳 元律师代理费。

2、 。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三条 行政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工商、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甲方: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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