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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一定要承当刑事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265人看过

造成了损害结果是否一定要承当刑事责任?

   刑法上不仅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且还规定了在没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上讲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什么是意外事件呢?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说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一塑料布上驶过,压死塑料布下的一个精神病人,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农民的稻谷,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有人会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料布下,这就属于意外事件。

   什么是不可抗力呢?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由于发洪水将硫酸库冲毁,就不能追究看管硫酸库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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