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可在起诉后做
2005年3月6日,张某被出租车撞伤,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等费用2万余元。出院后,张某多次与肇事司机协商赔偿费用的问题,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张某准备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
为了使自己在法庭上的索赔更加准确,张某想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和索赔款额做到心中有数。
于是,他自己找了南京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为自己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有了这份鉴定结果,张某将肇事司机、车主以及该车辆的承保单位南京某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希望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为自己受到的伤害讨个说法。
但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肇事司机对张某自行委托鉴定的十级伤残结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鉴定。
在法院的组织下,由肇事司机提出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经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南京某医科大学对张某的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依然为十级。
法院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额度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万余元。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费用5000余元。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到底有无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