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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不具可诉性,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382人看过

  • 强制拍卖不具可诉性,法院驳回起诉

据新华社南宁1月2日电(记者张爱林)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状告拍卖中心的土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不具可诉性,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6年6月28日,百色市拍卖中心受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委托,公开拍卖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土地以清偿债务。陆某等5人作为竞买人参加了竞拍活动。拍卖结束当日和同年7月15日、7月16日,陆某等5人分别与百色市拍卖中心签订了《百色地区拍卖中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各自交纳了购地款及佣金,总计人民币83330元。

  百色市拍卖中心在收取佣金后,将所得拍卖款288420元交付西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员。因隆林各族自治县建设局认为拍卖的宗地规划不符合要求,陆某等5人因此未能办理用地手续,遂向法院起诉百色市拍卖中心。

  法院认为,原告如果对西林县法院的执行程序和结果有异议,或者执行程序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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