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R...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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