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可否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
【案情】
戴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戴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徐某承建的某路桥公司恩施项目的工程款。法院依法向该路桥公司发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路桥公司未提出复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路桥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恩施项目工程并非徐某承建,工程款并非徐某所有,要求撤销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分歧】
执行阶段可否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某路桥公司异议属于对执行措施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种意见,某路桥公司的异议实质是审判阶段中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财产保全裁定是审判阶段做出,该路桥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时间提出复议,错过了提出时间,法律并未规定执行阶段中可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