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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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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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聘不合适的律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290人看过

怎样解聘不合适的律师?

由于各种原因,委托人在与律师建立服务关系后,可能发现所聘请的律师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服务关系,律师费一般按照律师实际工作的进度来支付,多余的律师费应当退还给委托人。但是,如果律师服务合同对律师费的处理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

另外,我国《合同法》对代理合同的解除有明确规定,允许代理合同的当事人随时解除代理合同。如果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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