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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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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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23人看过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打官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它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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