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5日|分类:行政诉讼 |504人看过
当事人对哪些证据不用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真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