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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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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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判离的标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2日|分类:行政诉讼 |287人看过

诉讼离婚判离的标准

  答: 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双方送达离婚调解书;或由法院依法判决并送达判决书,从而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其解除必须通过诉讼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仍然可以而且只能向法院起诉。

  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并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如果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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