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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间、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和分娩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80人看过

女方在怀孕期间、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和分娩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为了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有特殊情况,如女方受孕是与他人通奸所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妨碍其有权提出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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