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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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须具备入住条件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94人看过

出租房须具备入住条件

接到张小姐的投诉后,带着张小姐来到位于城东的该房产中介进行现场调解,在了解了双方租房风波的基本情况后,秦淮区消协向店方指出,作为从事房屋中介业务的中介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符合入住标准的房源,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的房屋租住合同,合同条款对租赁双方公平有效。

张小姐按照租房合同交纳了房屋中介费用,而中介公司推荐给张小姐的房源却在验房时出现了漏水问题,不符合安全入住标准,应当承担造成该房屋租赁合同最终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应当另行为张小姐推荐符合入住条件的房源,如果不再接受中介委托的话,应当退还相应的中介费用。最后,在秦淮区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房产中介公司同意退还张小姐之前支付的中介佣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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