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申请撤诉的条件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52人看过

申请撤诉的条件


   第一, 撤诉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如果法院已经对案件做出判决,原告行使撤诉权就毫无意义了。

   第二, 撤诉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通常情况下,原告应采用书面方式,但也可采用口头方式,法官必须将其口头申请记录在卷。

   第三, 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因为撤诉是原告处分权利的一种表现,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撤诉,或变相强迫原告撤诉。

   第四, 撤诉的行为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是否准许,以原告的处分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不违法的准予撤诉,反之则不准撤诉。所以人民法院对原告处分起诉权的行为是否准许,除应全面考虑它是否影响或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以外,为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平等地得到充分行使,就有征求被告是否同意撤诉的必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