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300人看过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日)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2000126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6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998318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 ()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