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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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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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80人看过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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