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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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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中心违纪或违法行为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350人看过

公积金管理中心违纪或违法行为

  (1)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2)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3)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业务;

  (4)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6)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7)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8)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9)列支管理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10)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11)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12)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13)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14)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15)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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