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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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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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348人看过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由致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可判决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按照致害程度赔偿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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