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是个伪命题?xml:namespace>
与幼女发生性交易的法律关系。交易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民法学属性决定了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事后追认该交易行为,才可能构成交易法律关系。即使在性交易合法的前提下,幼女亦不具备从事性交易行为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构成性交易法律关系。相对人只可能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而不可能与幼女发生性交易行为。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即“奸淫幼女罪”,更何况我国性交易属法律否定行为,性交易合同自始无效。既然不存在性交易关系,又何来“嫖宿”?故,以民法视角下分析,“嫖宿幼女罪”本身即属伪命题。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理应定强奸罪,从重处罚,无论当事人是否明知其为幼女。这也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相一致,“嫖宿幼女罪”理应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