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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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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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风险代理”带来的副作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7日|分类:经销代理 |1482人看过

警惕非法风险代理带来的副作用

   近期,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案件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大多是风险代理合同,由此引发不少负面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劳动争议案件由于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打工者因为经济承受能力较低,在律师的鼓动下,官司赢了再拿钱,输了不掏钱,当事人往往选择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方式往往能使律师全力以赴地收集证据,全身心地对待案件,对当事人有一定的益处。

  由于律师风险代理费用较一般诉讼收费高,部分无良律师为追逐高额的代理费,鼓励当事人纠缠诉讼,无事生非。部分代理人还会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做出不切实际的高预期承诺,在诉讼过程中诱导当事人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给审判活动带来很多困难,扰乱正常的审理秩序。有的律师甚至因为对案件判决不满意,而怂恿当事人四处上访、闹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风险代理极大地阻碍了法官调解工作的开展,部分律师往往采取消极方式借口当事人工作忙碌,不让法官与当事人见面,屏蔽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对话,造成了调解难度的加大和调解周期的过长,最终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对审判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实践中,还出现了个别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找关系、沟通法官需要花钱为由,预收高额代理费。案件败诉后,又将责任推给法院和法官,让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法官收钱不办事,严重损害了法院及法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针对此种现象,笔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职业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从业人员对执业收费标准的监察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律师违法代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鼓动当事人信访、闹访、破坏法院和法官形象、危害社会稳定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对其予以罚款、吊销执照、拘留,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风险代理中部分律师故意屏蔽法官与当事人对话的行为,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尽量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或者通过走访的方式直接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与沟通,避免只见代理人、不接触当事人的情形出现。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伪造、篡改、虚假陈述等不法行为,应坚决给予严厉处罚与打击。此外,鉴于目前风险代理行为已普遍存在的状况,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应对风险代理行为出台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规范与管理,从根源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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