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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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及划分共同财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346人看过

解除同居关系及划分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王先生称:我和她是08年经过介绍人认识并恋爱,同居期间她怀孕后我们办了喜酒就算生活在一起了,期间因为她年龄不够就没办理结婚证,现有一个2岁的孩子,并且帮父母经营着一间超市,因为她每隔一段时间就回家好几天,在10年过年时候回娘家一个多月回来后我在她手机上翻到她和陌生男人的频繁通话记录,引起我对她的不满,苦与我也没证据,心理压力很大,现在想离婚想咨询产财的问题。超市原来是我父母开的,后来我们结婚后没工作这间店铺就交给我们经营,营业执照都是我父亲名字,而且资金都是我父亲着手管理,后来他们从新买了门面房子,房子是以我母亲名义买的,离婚后这都需要分割吗?

本案中首先应当弄清是否办理结婚手续,若没有办理,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依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到本案中应当包括经营收入,所购置的房屋应当是由哪方支付了房款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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