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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应赔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747人看过

投保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应赔偿

   我邻居张某在2003年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合同约定如张某死亡,保险公司将赔偿张某保险金30万元,受益人为其儿子。前不久,张某和丈夫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服毒自尽。其丈夫和儿子找到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保险公司说,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解答:保险公司的说法不对。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同时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张某2003年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已满二年,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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