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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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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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有毒物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716人看过

何为有毒物质

问:环保局说我们企业排放有毒物质,破坏环境,我想问下有毒物质在法律上到底指什么东西?和我们生活中所说的有毒物质是一样的吗?

答:2013年6月19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因此,法律规定上的有毒物质与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并不完全一样,如果你们企业如果真的排放有毒物质是要受到处罚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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