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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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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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450人看过

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一)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这里所说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是指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是在与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个人或者家庭用工。)

(四)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要认定工伤,前提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里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工伤认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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