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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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行为定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445人看过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行为定性

问:刘某夫妇晚上驾车回家,驾车的刘某不慎将一路人当场撞死。刘某让丈夫李某顶包,被公安机关查实。请问,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她的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刘某指使他人做伪证,又构成妨害作证罪。本案中,刘某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且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包容,实际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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