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分配的遗产,只属于有继承权的人所有。
(三)应当严格区别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及遗产继承
“分家析产”是个古老的话题,但是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产,民间的“分家析产”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本文所指的分家析产。
二是父母为防止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的财产,因此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赠与。财产赠与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往往会发生民间所说的“分家”,其实这种“分家”又往往包含了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遗产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遗产继承也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四)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分无效。
(五)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六)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七)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