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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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办理初始登记首入规范,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269人看过

公租房办理初始登记首入规范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即将于4月30日到期。为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修订形成了新版《规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按照规定,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商品房屋,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建设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自然人经批准建设房屋的,要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其中,公租房办理初始登记是首次写入规范。

  《规范》还明确了8种情形要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出售预购商品房的;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者其他原因,经司法机关认定或者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预购人因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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