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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应审查哪些内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256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应审查哪些内容:

从现实生活的状况看,夫妻中的一方为了占有对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多占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而伪造债务的事情经常发生。所以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一是调查举债人举债的时间,地点和其主张债务的交接过程。二是查明举债人债的用途,开支及是否有举债的必要。三是要求债权人当庭陈述债权发生的经过及其内容,然后接受质证。通过以上三方面认真仔细的查证,一般就可以分辨出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了。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性质认识方面的争议,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夫妻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这种债务举债方觉得它是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则认为应属于个人债务。从婚姻关系依法存在的事实及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角度看,理所当然的,夫妻中的一方为了满足他本人或者他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正当生活而需要负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过来,举债人举债是为了从事不正当活动或者为了满足本人奢侈消费或随意挥霍,所负的债务理所当然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而分居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认定。因为夫妻双方虽然处于分居期间,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或收益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共同清偿。我认为,我们国家没有设立别居制度,夫妻分居属于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方面所做的处置,对财产关系不具有当然效力。所以分居期间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结语:

现实生活中,应当认真审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夫妻非举债方的切身利益,妥善处理此类案件,这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由于其对当事人利益有直接影响且在司法过程中频繁出现,所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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