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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是一种义务还是一种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292人看过

探望是一种义务还是一种责任?

5月10日,山东乐昌警方截获一起劫持人质事件,然而双方的关系却让警方很意外,竟是母亲劫持亲生女儿。被挟持人是珠海某高中女生刘某,因父母离异从小由父亲抚养,高考临近怕耽误学习,便拒绝母亲回山东探望病危姥姥的要求。母亲李某便租用他人车辆,在耿某的帮助下,于9日下午18时许,在刘某学校门口将其强行掳上车,企图赶回山东老家,在京港澳高速收费站被警方截获。目前,涉案人员和车辆已经移交珠海警方。

事情发生后,很多人目光的焦点都在这位母亲会如何被定罪量刑上,但是刘某拒绝探望病危姥姥的做法,就不该受到广泛关注吗?

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其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说明,探望,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虽然小刘因父母离异归父亲抚养,与母亲分开居住,但是,她仍然是母亲的法定赡养人,当她成年后,负有对母亲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母亲。至于对外祖母是否有法定上的探望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抚养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小刘目前并不是外祖母的赡养人,即不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人。也就是说,她没有探望外祖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因此认为小刘没有法定的探望义务就不去探望外婆是正当的、无可非议的,那是十分错误的!

真正的亲情是发自内心的,并不是靠法律来强制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外孙女有义务探望外祖母,但是血浓于水,隔代人往往更亲,所以小刘应当去探望外婆。也许在小刘年少时外婆曾含辛茹苦地养育过她,她曾与外婆度过了美好的童年时光;也许小刘的外婆在即将告别人世之前非常渴望见到外孙女,所以小刘的母亲才不得已而出此下策,欲将小刘挟持到外婆的病榻前……

所以我认为,探望不仅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更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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