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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抚养费数额的变更的情形,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离婚 |203人看过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抚养费数额的变更的情形

  一、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

  一般情况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抚养费数额的变更的情形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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