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372人看过
担保之债 个人承担
2004年10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认识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丙同意为甲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