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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遗产的几种情形/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3日|分类:继承 |345人看过

离婚时分割遗产的几种情形

一、婚前一方继承房产,婚前取得房产证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基于继承取得的房屋是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的,该房屋所有权从继承之日起就已经转移了,换发房产证只是对继承事实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因此,婚前一方继承房产,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不管房产证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取得,都不会影响房屋的权属,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继承房产(双方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婚后一方继承房产的情形

   结婚后一方继承房屋,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有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按照遗嘱继承方式获得房屋,如果在遗嘱中明确说明房屋指定给夫妻的一方所有,则继承的房屋归指定的被继承人一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进行分割。

三、婚前或者婚后双方共同继承房屋的情形

  婚前双方共同继承房屋的情况,即被继承人明确表示房屋归二人共同继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

  结婚后双方继承的房屋,按照上述观点二,依法进行分割。

四、被继承人于继承人婚内死亡,继承人离婚时尚未继承的房屋

 首先,《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而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无关。因此笔者认为,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的,该遗产就应当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其次,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着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分割房产或办理相应的手续,也有的是继承人为了防止继承财产后会把此项财产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故意不继承房产,导致离婚时,其配偶无法主张分割该遗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该配偶是否还有权要求分割该遗产呢?

 笔者认为,继承人配偶在上述情形下有权利要求分割该项财产。理由是不能因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时间不同而使财产性质发生变化,只要该继承发生在继承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就应当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继承人配偶对该继承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依赖于继承人的。如果继承人不实施继承的行为,则继承人配偶无权对该财产主张权利;如果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权利,那么继承人配偶就丧失了相应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人配偶对此类财产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可期待在继承人继承后再主张分割的权利。继承人配偶可就该遗产的分割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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