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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具体财产纠纷的处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3日|分类:离婚 |444人看过

离婚具体财产纠纷的处理

   1、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能否提现分割?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

   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分割方式上存在诸多不变,因为对公积金的提取有严格规定。以上海为例,《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离退休;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此可见,离婚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之一。

离婚时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不能体现予以对方补偿,因此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对公积金分割,但是暂不执行,等条件成熟可以提取时,再给对方适当比例的补偿。

  2、男方婚外生子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男方有外遇、婚外生子:女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少分给男方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一人一半,但女方能证明男方有过错时,可以请求少分给男方。

  非婚生子由男方和孩子的生母共同抚养:与女方没有关系,也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关系,唯一有关系的是:因为男方要抚养三个孩子,离婚时索要的索要费总和不能超过男方收入的50%.

   3、婚后一方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如果赠与合同或遗嘱未明确规定是赠与夫或妻其中一方的,则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分配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且该项收入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财产,法律的相关规定很好地保护了遭受人身伤害一方的利益。

   4、辞职补偿金、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断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方法。通常法院首先会看双方对该财产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来源,主要看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前劳动投资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若是继承受赠所得,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明确指明了该财产的归属。第三,法院会看该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关系相连。第四,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专用。从以上四方面判断通常可以

   确定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辞职补偿金、下岗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买断工龄款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生活一次性付给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行为。这三项财产收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使其得以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获得继续生存和劳动的必要保证,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而不宜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离婚时,投保人更改受益人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保险法规定,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保险利益分为法定的利益和约定的利益。前者主要指因婚姻、血亲、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以及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利害关系;后者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其享有保险利益,那么法律也是有限的承认的。

   现实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另一方为受益人投保,离婚时更改受益人的,法院一般认定该变更行为合法有效。因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受益人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对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现在双方离婚,婚姻关系解除,该保险利益自然消失,因此法院支持该变更行为。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分割所交保险费;另一种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最高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保后又离婚的,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6、股票收益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前股票婚内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的增值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增值财产是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就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的结果,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炒股属于经营活动,不管双方共同经营还是一方个人经营,只要没有特殊约定,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利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股票增值部分如何合理分割。对于处在不断变动中的股票等投资性财产,人民法院既不能以票面价值也不能以购买价或市价来确定它的价值,因为这样做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该掌握一个分割的原则和大的方向,可以将当事人持有的股票数量按一定比例做出分割。

   证明是婚前财产增值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实践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婚前,也可能在婚后,如果一方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又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的,那么该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以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资合兼具人合的特性,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必须加以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离婚时,非股东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股权,但由于股权的特殊性,非股东一方要想成为公司的股东不是一厢情愿的,必须得到过半数股东同意,否则便不能转让。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时具体分割。首先,共同协商。既包括夫妻之间的协商,也包括夫妻与公司其他股东间的协商。若协商一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份额,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其次,如果协商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步骤作出判决:(1)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要求股权折价的,若夫妻一方关于股权价值意见不一,应当在夫妻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价值。(2)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要求通过股权转让成为股东的:若过半数以上公司股东同意的,可以成为新股东;若过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应当在公司其他股东和非股东的夫妻一方之间进行竞价,以确定股权价值,由公司其他股东对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进行补偿,从而获得股权份额;若过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又不愿以竞价的方式购买非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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