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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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有跨区管辖权//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325人看过

基层法院有跨区管辖权

  【分歧】

  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安源区法院应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安源区法院有权管辖该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显不属重大涉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西省(除南昌中院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吴某自2005年10月起至今租住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房租一直由其所在的公司支付,有其公司出示的证明证实,可认定安源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应适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不是被告所主张的诉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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