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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人应引起重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58人看过

精神病伤人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伤人案件呈上升趋势。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受理精神病患者伤人案件四起;2012年受理精神病患者伤人案件六起;2013年受理精神病患者伤人案件十一起,其中,四起由精神病患者导致的杀人案被新野县法院启动了强制医疗程序。至此,四起案件暂告一段落,但其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却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当前,流落社会的精神病患者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隐患,而他们一旦伤人,又将成为社会之痛。因此,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有效的监管,防微杜渐,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势在必行。通过对精神病案件的分析,发现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是对精神病患者缺乏有效的监管。精神病患者从家庭方面来讲,无监管条件;从社会方面来讲,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精神病患者长期流落社会,发生刑事案件的几率上升。

  二是高昂的医疗费用成为拦路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需要长期性,每月的费用达5000元左右,一个疗程需三个月,不少患者复发率高,有的甚至需要终身服用药物,患者家属因负担不起医疗费而中途放弃治疗;还有些患者经过多次住院治疗仍不能痊愈,家属丧失信心,终止治疗或把患者锁在家中。

  三是农村迷信风盛行,群众对一些隐性的精神病患者利用封建迷信传播的错误思想进行追捧,而作为基层组织则听之任之,导致一些案事件的发生。

  四是社区服务跟不上,回归社会有困难。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推行,现在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目标也发生了变化,以前是控制患者症状,而现在的目标是要恢复患者的社会功能,所以要尽量让患者回归社会,这就需要社区配备人员,帮助那些已痊愈或者尚未痊愈的患者回归社会,但目前社区尚未配备此类人员。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是由基层组织加大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可通过宣传法律法规等方式使其家庭认识到精神病患者发病时对社会的危害性,督促并落实那些有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家庭监管到位;对于那些没有监管条件和监管能力的家庭,由基层组织协调民政部门实施监管。

  二是由政府协调完善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应健全对精神病患者的的相关救助体系,通过财政拨付或社会捐助等方式方法,对那些有精神病患者特别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由各级政府借鉴国际经验,承担兜底责任,完善精神病人的救助机制、康复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乃至生活照料服务。

  三是由基层组织或社区聘请心理咨询师,对精神病家属进行培训,免费为精神病患者家属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培训,科学看护精神病患者,减轻精神病家属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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