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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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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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526人看过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1 客户有急事的时候,无论是否是下班时间或节假日,一定要理解客户的难处,急客户所急,在合理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

  2 与客户明确了任务期限,就一定要如期完成。因为客户很可能依据预先约好的时间做出了后续安排,否则将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 经常向委托人汇报法律程序的进展情况,切不可长时间不和自己的委托人联系。

  4 及时回复客户的电话,给客户一种人格受尊重,案件受重视的心理感觉。回复客户的电话,原则上应该由律师本人亲自来做。

  5 慎重作出承诺。每一个承诺的作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前提:

  (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二)是凭律师的能力和条件可以达到的。

  6 要有足够的保密意识。这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一个当事人的材料的任何部分都不要让另一个当事人看到。不可将自己的工作笔记或者其它案子的资料留给当事人。

  7 不论是特别授权(全权)代理还是普通的一般代理,律师在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前,一定要征求委托人的许可。对于重大案件,还要取得书面许可。

  8 要告知委托人在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后及时通知自己,因为法院有时可能只通知了委托人而没有通知律师。

  9 在得知开庭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在开庭的前一天,要再次提醒委托人开庭的时间和法院的地址及法庭的位置。而且要尽量约见或者至少电话沟通一下庭审注意事项,以打消委托人出庭的紧张感。

  10 在给委托人的每份书面文件(包括面呈和发传真、电子邮件)中均注明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委托人有事时及时联系自己。

  11 授权委托书最好让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不时之需,比如开庭冲突时临时需要更换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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