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产品订货合同》,该合同的标的为TZLS-I双推板隧道电阻炉一台;其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验收标准、方法以及提出异议期限均以技术协议书为准;交货地点为需方现场;运输方式和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均由供方负责等;需方先付货物总价的20%,合同生效后60天内交货;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供需双方签订《TZLS-I双推板隧道电阻炉技术协议书》,该协议书对TZLS-I双推板隧道电阻炉的质量标准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约定。
发生违约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发生重大争议,因为关系到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如系买卖合同,则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系承揽合同,则供方为合同履行地。这也是需方最想利用的管辖权之争(此案来自于张庆、刘宁著的《法律意见书的研究与制作》第2页至7页,该作者认为系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产品订货合同为主合同,协议书为从合同)。
我对作者的思路及法律水平佩服,不过,觉得此案还有可商讨之处,我的意见是,此系承揽合同(或者说,虽然可以说是买卖合同,但认定为承揽合同更符合法理与实际);两份合同实质上是一份合同,都是承揽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主次之分,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区分主次合同。
简要理由:《产品订货合同》标题上看,没有说明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两种可能都有;《TZLS-I双推板隧道电阻炉技术协议书》的签订,实际上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供方的技术发挥了关键作用,虽然可以理解为买卖合同,但是认定为买卖合同体现不出供方提供的技术劳务等特点,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注:从本案来说,即使是律师,即使是法官,对此也有争议,因为法条是具体的,而案件情节是复杂多变的,有时难以区分实属正常。故非法律人士,遇到法律争议需要法律解决时,最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从最有利于自身的角度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