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的特征
执行是人民法院担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特征是:
第一,执行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二,执行根据的有效性,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三,执行手段的强制性。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四,执行过程的程序性。民事执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所进行的活动。民事执行程序是由一系列具有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参加执行程序的各个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定程序的约束,只有严格依法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才有效,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
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曾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且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表示的,则中断执行期限,以义务人表示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执行期限。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期限。
法院进行民事搜查要具有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享有民事搜查权。搜查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对被申请执行的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一种强制性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