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执行标的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规定和《意见》第115条、第259条至第265条,及《规定》第111条至第123条的要求,委托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的海事法院执行。
2.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完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