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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财物意外灭失,谁来承担损失? ?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499人看过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财物意外灭失,谁来承担损失?

   财物的意外灭失是指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财物损坏灭失。意外灭失通常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地震、水灾、战争、封锁禁运等因素而导致的损失,由于该损失的出现非当事人造成,因此在损失的负担上就应与所有权的归属相一致,即财物属于谁所有,谁就承担该损失。例如,甲向乙出卖10台拖拉机,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在10月1日送货上门,10月1日甲装载货物上路,送货途中发生地震导致车货俱损,甲提出全部损失是因为履行合同所致,应由乙承担一部分损失,遂向乙提出支付部分货款的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该案中财物的损失属意外毁损灭失,甲乙双方对损失的造成都无过错,对损失的负担只能依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甲的汽车损失只能由甲全部承担,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明显地不属于乙所有。至于10台拖拉机的损失的确定,就要首先确定其所有权,10台拖拉机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甲送货上门,所有权的转移只能在甲方把货上门,所有权的转移只能在甲方把货物送到乙方所在地并由乙方验收接受时才成立,由于甲方在送货途中发生地震造成损失,没有完成交付工作,因此拖拉机的所有权还未转移给乙,该所有权仍属于甲方,依据所有权属于谁,谁承担损失的原理,应确定由甲方承担该10台拖拉机的全部损失,因此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支付货款,如果乙方已支付,甲方应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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