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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559人看过

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科技进步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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