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确认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过错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在确定过错赔偿数额时,往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过错的大小、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也会按过错大小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抵消。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