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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299人看过

强奸的法律问题

(一)强奸幼女问题: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在香港,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

在日本,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二)轮奸问题:

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轮奸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

对于轮奸,刑法会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三)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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