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有利息约定借款的利息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246人看过

没有利息约定借款的利息问题

问:2011年6月,江某因生意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后,我要求江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江某表示经济困难,其所借5万元以后会还,但借据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利息不同意支付。请问,借款人江某是否可以不支付我的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固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以上规定,江某在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为无偿合同。但借款到期后,江某仍没有偿还借款,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3日公告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对利率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