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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186人看过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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