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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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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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199人看过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5、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6、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7、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8、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9、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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