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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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同居关系财产的处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175人看过

分割同居关系财产的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时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婚姻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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