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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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类型(一)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74人看过

无效婚姻的类型(一)

重婚的:这一类型的无效婚姻是因违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无效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结婚。对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既构成无效婚姻的第一种类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已有婚姻关系存在的人,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即存在前婚后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了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违背,都是无效的婚姻。同时这种重婚如触犯了刑法还应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说重婚的无效婚姻中最严重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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